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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需求評估建議說明
(一)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1
(二) 臺北市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2
(三)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4
(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5
(五)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6
(六) 臺北市104學年度補助各校臨時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實施計畫 8
(七) 相關專業服務項目及可能服務之對象參考資料 13
(八) 特殊教育需求之內容與說明 16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
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0488640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619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學生,且於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者。
第 四 條 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第 五 條 學校應以校園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特殊教育教師或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統整服務及追蹤。
第 六 條 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程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 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照取得。
三 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針對學生學習需求發展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 特殊教育教???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提升學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五 就讀職業類科之學生,為發展其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定後,得跨科跨群組選修。
第 七 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 配合學生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生涯、職業、轉銜及其他各項輔導工作。
三 整合校園資源,輔導情緒行為有困難或需求之學生。
四 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五 定期辦理全校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之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建立多元需求學習環境。
六 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巡迴輔導教師及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七 運用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輔導活動。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國字第094353086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國字第09735873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國字第10232145600號函修正發布+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除一年級新生應編班外,其他各年級維持原有編班,但得於三年級、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重新編班。
三、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編班應本下列原則辦理: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四、學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
五、學校編班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編班(含調整班級及增減班)時程、地點與方式,並執行編班作業。
(二)執行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決議之身心障礙學生編班事宜。
(三)決定個案學生編班方式。
(四)公告學生編班名冊。
(五)執行導師抽籤作業。
六、學校辦理編班作業前,執行事項如下:
(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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