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和适任条件(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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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检验局 岗位职责和适任条件 文件编号:CQCJ.QW-5.5-01 文件版本:A/0 生效时间:2006.09.10 目的
本程序旨在明确本局各主要岗位的权限和适任条件,为在岗人员开展正常工作,对在岗人员实施岗位业绩考核以及人员录用、培训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局及执行检验单位主要岗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和培训、管理等有关工作。
岗位描述
局长职责、权限
对全局的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负全责;
主持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确定各级机构和领导的质量责任、权限和相互关系;
任命本局质量管理者代表;
批准《质量手册》;
批准内部质量体系审核计划;
主持质量体系管理评审;
审批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决定;
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和保障。
本局质量管理者代表由分管船检业务的付局长兼任,其职责、权限
(1)根据局长授权,负责分管的工作;
(2)在分管的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体系文件,参与有关质量的重大决策和质量管理评审;
(3)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协调和监视;
(4)向局长报告体系运行情况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5)参与质量体系管理评审;
(6)确保全局满足顾客要求意识的提高;
(7)负责质量体系运行的对外联络工作。
市局职能部门正职
职责、权限
在分管付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和各项质量活动的开展,对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和工作质量负全责;
负责本局《质量手册》在本部门和主管工作范围的实施,并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制订本部门工作范围的程序、须知及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分管的付局长报告工作;
签发或审核本部门文件和函电;
组织本部门不合格的纠正,保证本部门各项质量活动满足本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主管机关的要求。
适任条件
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专业知识水平;
掌握本部门主管工作的专业知识;
熟悉本部门主管工作相关的法规;
掌握本局质量体系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质量责任;
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语言表达条理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表达规范,能起草或撰写重要文稿;
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
市局职能部门副职
职责、权限
(1)协助正职分管本部门部分工作,对正职负责;
(2)根据正职授权签发或审核分管工作的文件和函电。
适任条件
(1)同3.3.2(1)~(4) ;
(2)有综合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实施能力;
(3)其它条件同3.3.2 (6)~(7) 。
市局职能部门质量管理员(简称“质管员”)
职责、权限
协助组织本部门实施各项质量活动,控制和保持质量文件;
对本部门的工作实施连续监控;
对不合格处置和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3.5.2 适任条件
熟悉本部门业务;
熟悉本局质量体系要求及有关质量管理标准;
熟悉本局质量记录,能按质量手册及工作程序、工作须知要求对本部门工作实施连续控制;
具有适当的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协助处置不合格和提出纠正措施建议;
业务主管部门的质管员由副职或指定人员兼任。
执行检验单位[区、县(自治县、市)船舶检验局(处)]正职
职责、权限
(1)在市局及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主持本单位行政、技术业务的全面工作和开展各项质量活动,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任务,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工作质量负全责;
(2)按照管理权限,设置和调整机构,任免人员;
(3)决定本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4)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布置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责任部门或人员纠正不合格,决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
(5)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和保障。
3.6.2 适任条件
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
执行检验单位[区、县(自治县、市)船舶检验局(处)]副职(分管船检业务领导)
职责和权限
负责本局《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在本单位的实施,并根据本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制定本单位的作业文件,领导质管人员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负责船检法规和规范、业务主管机关的有关指示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根据市局规定的质量目标,决定本单位的质量目标;
3.7.2 适任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的文化水平;
具有副职或类似管理岗位二年以上的经历;
掌握质量、质量认证知识,熟悉和掌握本局质量体系、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掌握领导科学,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熟悉船舶检验业务的管理,掌握船舶检验规范、规则,熟悉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和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
了解修、造船和航运发展信息,具有指导本单位业务发展的能力;
具有分析观察和对重大问题正确判断和决策能力;具有组织协调和对外交往能力;
具有业务实施和贯彻本局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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