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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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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9 中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之比较 -兼论构建更为合理及有效的中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王小耘 刘峻 引言 1999年12月5日,时任司法部部长的高昌礼先生在一篇题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的发言中,对吉林省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作出了高度评价,“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干部依法决策,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省政府在全国率先组建了由律师和法学专家组成的省政府法律顾问团,这是贯彻江总书记重要指示、实施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一个新探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要的实践意义……”,高部长并特别指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新生事物,蕴藏着蓬勃的生机。不断总结、完善和推广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是当前和今后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开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推动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很显然,我国政府已经正式将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视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制度来看待。而随着中国加入WTO,“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更是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国际义务(特别是对各级政府而言),而且,由此引发的诸多法律事务不可能也无必要由政府自身来解决,如涉及反倾销的案件。 此外,近两年来,笔者之一 指王小耘律师。 以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承办了涉及金额3000余万美元的某土地使用权跨国纠纷的案件处理,并有幸为此受到浦东新区政府的特别褒奖。与此同时,笔者也密切关注着太平洋彼岸进行的微软反垄断案 对该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访问 HYPERLINK /atr/cases/ms_index.htm /atr/cases/ms_index.htm网站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其原因不仅在于该案涉及反垄断这样一个令人感兴趣的法律领域,而且也在于美国司法部和十九个州聘请了美国知名私人执业律师David Boies作为它们的首席法律顾问,进行一项由政府启动的法律大战。 由此,笔者及本律师行的律师同仁们便开始思考:为什么政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政府如何甄选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为政府提供增值服务?政府如何控制和管理法律顾问?政府和其法律顾问之间的财务安排应该怎样较为合理和有效?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那些方面值得我国政府和律师参考和借鉴?……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笔者在这些思考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初步的有限研究,略作整理,形成本文。 有必要指出,根据笔者有限的研究,我国法律界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理论研究几乎还几乎是一片空白,同时也由于资料、时间和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意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一番全面、准确的研究,如果本文得以引起我国法律学术界/实务界的兴趣,并进而引发更深入的实质性探讨,才是笔者的初衷,正所谓“抛砖引玉”是也。 如本文题目所示,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 1. 对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步介绍; 2. 对我国现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步介绍;和 3. 试论如何参考、借鉴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构建更为合理及有效的中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1部分 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涉及联邦一级和州一级,本文所称的“美国政府”仅指美国联邦政府。同时,为行文的方便和简洁,在本部分中所指的有关政府机构和法律均为美国的政府机构和法律,恕不另行说明。 联邦政府拥有世界上数量最为庞大的政府律师队伍。与此同时,联邦政府仍然耗费巨资不时聘请联邦政府体系以外的私人执业律师 下文通称为外部律师。 ,为其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英文全称为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成为美国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起于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让联邦政府意识到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根据1933年银行法成立的FDIC肩负了确保银行存款安全性的任务,对银行存款提供联邦保险金。联邦体系的成员,均应为其储户购买FDIC的保险;非联邦体系的成员,可选择购买该等保险。购买FDIC保险的银行,受到FDIC设置的一系列管理规定的约束。有兴趣的读者可通过访问 HYPERLINK 网站获悉关于FDIC的更多信息。 是此类法律服务的最大发包商之一,并由此发展了较为成熟和详尽的管理及控制法律服务外包的政策及程序(“外包政策及程序”)。下文主要从外部律师的必要性、选任、评估、付费等方面,考察联邦政府(特别是FDIC)是如何通过外包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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