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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后,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中国的
非营利组织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处于变革状态的非营利组织吸引了学术界对非
营利组织的发展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学界更多地关注到
其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不仅具有社会效应和政治功能,
还具备强大的法律意义上的功能和经济意义上的功能。在文章中,笔者运用所
学的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意义,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上的功
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困境作了一些解读,并以一个
法科研究生的思维提出了几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建议。最后,对非营利组
织发展的前景作了展望,认为我们将迎来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春天”。
全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上的崛起却并未像一些西方发达
国家一样带来公民社会的崛起。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发轫于西方文明,
却是人类可以共享的现代文明成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兴起已经成
为西方现代化进程的主题和潮流。 除了少数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迅速,我国的非
营利组织显得先天不足、后天弱质,充分发现和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法律
意义上的功能,解决它们面临法律制度和经济方面的障碍对加快非营利组织发
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介绍了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列举了其四个方面的特征及不同的类
型划分,介绍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的历史。“非营利组织”一词,最早是在
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的第71款中正式加以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
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磋商
作出适当安排。”当时用来指“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成立的以及不把利润
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社会福利活动。非
营利组织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即:正规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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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学界一般以
四个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即法律的标准、政府界定的标准、
公益性标准、政府独立性的标准。从中国近现代历史来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鸦片战争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78年。第三阶段是从1978年底开始至今。
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概况和特征。
第四部分笔者运用了法学、经济学的知识对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和变革进行
了初步的分析,非营利组织具备强大的法律意义上的功能。笔者提出了非营利
组织在法律意义上的功能,即: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培育公民社会, 促进
法治;非营利组织有利于实现宪政的价值诉求;非营利组织在促进立法上功能;
非营利组织在促进执法上的功能;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弥补经济法的社会本源缺位,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
同时,笔者提出非营利组织具备经济意义上的功能,即有利于提供公共物
品,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有利于改善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改善经济结构;推动经济转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公平,维护公共
利益。
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
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非营利组织立法;非营利组织的成立采取的严格的核准
主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我们还没有建立真正完整的非营利组织监管的体
系。从经济学方面分析,非营利组织壮大也受制于经济上存在的一些“瓶颈”。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不足。非营利组织的竞争不充分。非营利组织的需求增
多与供给不足矛盾突出。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尽快采取相关改革措施,解除非
营利组织的发展的经济和法律方面存在的障碍。
第六部分提出了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几条法律建议。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立法
工作。首先,建立完善的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在完善我国有关非营
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为适应实际需要,最高法院有必要针对现行
立法的缺陷,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司法解释,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和规范活动提供
司法救济及保障。再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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