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比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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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比较;第一节 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一般政策;;;;;这时,对外直接投资自由化政策已经在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成员国逐步实现,是与欧共体内部的贸易和投资的一体化进程密不可分的。
其中,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长期奉行自由化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例如,英国早在1979年就取消了外汇管制。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晚期通过放松外汇管制,逐步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政策;
德国、意大利、挪威、芬兰和瑞典等国家在90年代初期也先后取消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
截至1994年底,在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成员国中只有葡萄牙、日本、土耳其三个国家仍然保留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些限制政策。
例如,葡萄牙对本国金融机构在非欧盟国家设立分行实行审批制度;
日本同样对本国的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批,此外对可能危害日本国内企业生产:和就业的渔业和珍珠养殖等行业的对外直投资也实行限制;
土耳其则根据对本国经济的贡献率,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实行投资规模审批制度,即对寸:超过一定投资额的项目要求在投资前获得政府的批准。 ;;;;;;;;;;;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欧盟成员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措施。
下面分别介绍有关发达国家与欧盟的财政和金融支持措施及执行机构:
(1)日本。日本也许是发达国家中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直接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这表现为在日本至少有8家政府机构从事促进日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工作。
日本输出入银行1950年成立之后,初期的业务主要是为日本企业的进山口提供融资,例如:为日本企业的产品出口提供贸易融资,为日本企业进口短缺的原材料提供进口信贷等 ;;;;;;;;;;1.双边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为对方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提供没有歧视的国民待遇和发生投资争议之后的投资保护等内容。
名义上双边协定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双方投资者。然而,由于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边协议主要促进了发达国家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截至1996年6月,世界上158个国家共签署了1 160多个关于投资保护的双边协议,其中2/3是90年代以来签订的。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其主要内容都应包括:受保护的投资人与投资利益范围界定、受保护的投资领域界定、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保证、争议的解决等。 ; 2.区域协定
区域协定包含欧盟的罗马条约、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有关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内容。
在欧盟内部,《罗马条约》规定成员国之间应该给予彼此企业以国民待遇,鼓励成员国内部的国际直接投资;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也签订了争取早口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茂物宣言》;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墨西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参与,是对原来的《美一加自由贸易协定》)的极大推动,带动—了美国和加拿大企业对墨西哥投资的增长。
; 3.多边投资保护
双边投资保护虽有利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利益,但因各国情况不同,签署的双边协定的内容和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很难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难以适应口益增长的跨国经营规模的需要,
因此,以国际经济组织为倡导主体的多边投资保护日趋重要。建立多边投资规则和制定多边投资协议,促进国际投资发展,是继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规则国际化后,国际经济领域规则趋同化的新现象,也是国际投资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不可阻挡的趋势。 ;;;WTO中对投资政策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各成员使用5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国内销售要求、生产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产品授权要求、生产限制、技术转让要求、许可要求、汇款限制、当地股份要求。
??? 这5类措施被认为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的规定。协议规定给发达国家2年的过渡期,但过渡期对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过渡期满后,需视谈判情况而定,原则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期满后可申请延长。;第二节 发达国家对华直接投资的政策比较;;日本发展了一种在其他国家投资的完善支持系统。这一系统的主要特点在于将对外经济和发展合作政策统一起来,协调政府机构与私人企业的行动。日本有许多官方、半官方以及民间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来华投资方面起作用。
如由日本通产省支持的门本贸易振兴会负责促进和支持日本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合营企业,它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了事务所,在当地搜集信息,帮助企业鉴定潜在的合作伙伴,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考察,为日本投资者服务。 ;;;1996年的《欧盟对华(合作)新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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