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doc

发布:2016-12-17约字共2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 言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现代会计教育的发源地之一,由 “中国现代会计之父”、著名教育家潘序伦先生创办于1928年,时名立信会计补习学校。1937年获准成立私立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并逐步形成了会计教育、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出版社“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学校并入其他高校。1980年恢复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公立),1992年更名为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设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2008年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资格。 学校恪守“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的“立信”校训,传承“诚信为本、学验并重”的办学特色,践行“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核心教育观,立足上海,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诚信、实用、开放”的办学理念,构建会计学为重点,管理学、经济学为主体,法学、文学、理学为支撑的学科专业布局,致力于建设国际知名、国内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简称为立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缩写为SLU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中山西路2230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230号和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800号。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上海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0日。 第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立信”字样和图案组成,且有学校英文名称与创校年份。校徽标准色为立信红。 第九条 学校校歌为《立信校歌》,由潘伯彦作词,丁善德作曲。 第二章 办学职能 第十条 学校立足上海,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坚持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强化实践实验教学,加强国际教育,培养具有诚信品质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向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创新;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有计划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依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依法自主选拔人才。学校八校,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竞争力为核心,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紧紧围绕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开展应用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建设,自主设置独立建制和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瞄准学术前沿,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打造学术智库。 第十七条 学校崇尚并保障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八条 学校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