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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2000考研试题.doc

发布:2016-12-16约8.75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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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一、用简短的语言解释下列概念(20%) 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物权凭证功能对国际贸易影响巨大,是当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 ? 2.承运人责任期间(另:03,04) 海牙及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俗称“钩到钩”;汉堡规则为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我国海商法进行了折衷,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 ? 3.“两位一体”(拖航业务) 在拖航中,拖船与被拖物或连成一体,或相互牵连,第三者在遭受他们的碰撞损害时,很难确定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拖船的过错还是被拖物的过错所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拖航中拖船与被拖物的不可分性,把拖船与被拖物视为统一航行体,进而在确定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把承拖方和被拖方作为当事一方,第三者作为另一方,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由其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并不妨害双方之间事后根据合同或法律相互追偿。 ? 4.“特别补偿”(救助业务)(另:01,07) 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为鼓励救助人救助环境,如果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了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者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有效果时,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达到救助费用的30%。如果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适当,特别补偿数额还可以通过判决或裁决进一步增加;但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 5.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见95年考题) ? 6.“损害赔偿条款”(期租业务) 又称雇佣及赔偿条款。当根据提单出租人承担的责任超过租约规定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补偿超过部分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若船长没有根据承租人正当的指示和命令行事,则构成违约,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 7.滞期与速遣(见97年考题) ? 8.“过户条款”(见96年考题) ? 9.“共同利益派”(见95年考题) ? 10.航程延长(共同海损业务) 从船舶解除共同危险、获得共同安全时起至修理完毕并完成续航准备的期间。根据现在通行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航程延长期间内发生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 ? 二、回答下列问题(60%) 1.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中关于索赔通知期限的规定 (1)海牙和维斯比规则 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2)汉堡规则 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在货物交付之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3)中国海商法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应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 2.“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见96年考题) ? 3.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另:03) 船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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