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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国法律施行难的根源--访周旺生教授
周旺生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兼职研究员,曾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
在我们关注立法机关用“开门”的方式打造良法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不少专家称之为劣法或笨法的“残次品”。这些“残次品”不仅会影响法律过程的其他两个环节——司法和执法,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律的“神圣性”。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旺生教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中国立法学之父”,他和他的同事把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建设,填补了中国法学体系的空白,被认为对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了开创性贡献。1988年,周旺生编写的国内第一部《立法学》出版,奠定了中国立法学崛起的基础。1994年,他60万字的《立法论》进一步深化了国内的立法学研究。他所构造的立法学体系,为后来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范化的模式。
2004年3月上旬的一天,《法律与生活》记者就中国立法质量问题和周教授进行了一次访谈。
劣法之果:八成法律未能司法化
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宪法司法化问题,殊不知,岂止是宪法未能司法化,更严重的是80%左右的法律也未能司法化。
记者:我注意到您近来的研究指向一再触及中国法律难以施行的根源问题,法律难行在我们的司法领域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现状?
周旺生:法律难以施行已是中国治国和法制中的大问题。二十多年来,我们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法律、数以千计万计的法规和规章,但绝大多数没有起到法所应起的作用。已制定的400部法律中,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只有30多部,适用法律比较多的法院,所适用的一般也不超过50部。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眼睛所见的、知识结构所及的、观念所认可的,大体上就这三五十部法律。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宪法司法化问题,殊不知,岂止是宪法未能司法化,更严重的是80%左右的法律也未能司法化。而法律难行的病症不愈,法治国家建设和寄托于斯的其他事业,都将难能制胜。为此需要探清法律难行之源,以明救治之策。
记者:这种景状确实令人心情沉重,您认为法律难行的主要根源何在?
周旺生:根源之一,立法违背科学,立法观念、技术、制度的质量低下,造成了大量的笨法或劣法,使法先天不足难以实行。其二,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被认为应由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来执行,“行政执法”、“执法主体”这类精巧的人治观念和实践贻误了包括法的实行在内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其三,司法适用范围弱化,司法独立性弱化,司法职业化弱化,司法人员有关素质如业务水准弱化,尤其是司法腐败所造成的弱化,使司法难以成为法之实行的最主要渠道;其四,法学未能经世致用,法学研究主体远离法治生活,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严重疏离,法学方法喧宾夺主,“新潮”和“热点”成为学术的杠杆,“文人”日渐出现,使法学不能作为精神品格有效牵引法的价值在生活中兑现;其五,还有历史的、习惯的和传统的根源,法律意识淡泊。救治中国法律难行之症,需要察源下药。
记者:我注意到您在分析中国法律难行的根源时,强调立法质量低劣、行政执法主体、司法弱化、法学未能经世致用这些因素。您能否从立法质量与法律难行的关联的角度,进一步谈谈您的看法?
周旺生:迄今人们谈论中国法之难行的根源,所注目的主要是法的实施问题,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法之难行的症结所在。实际上,前提性的症结在于立法质量不良。立法质量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问题。高质量的立法才能产生高质量的法律产品,才可能实现法治生活的现代化,质量低下的法律产品,殊难建成现代法治国家。
劣法之源:法律理念,追求不明
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和要不要法,而在于有什么法和要法做什么。人治和专制要的和用的是治人、管人的法,现代法治和民主所要所用的则是解放人和保护人的法。
记者:那么我们目前存在哪些立法质量方面的问题?
周旺生:立法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理念、技术、制度三方面。以理念而言,法治最实在的标志,一是要有数量和规模适当的良法集群,亦即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这种良法能得以良好实行。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和要不要法,而在于有什么法和要法做什么。人治和专制要的和用的是治人、管人的法,现代法治和民主所要所用的则是解放人和保护人的法。
在人治和专制环境下,通常也有法,许多时候也能依法办事。中国历史上差不多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立法文化传统绵延不绝,并且涌现了不少像秦始皇、朱元璋那样的高度重视法律作用,力求完备法律和严格依法办事的专制帝王。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一定要有良法理念,而不能仅仅提出要有法和用好法,否则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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