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设机构及建教合作计画管理要点-中台科技大学秘书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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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附設機構及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要點
文件編號:OAR501
911106第四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920722第五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第 一條 為拓展本校附設機構、建教合作及產、官、學研究合作發展之推廣與管理,依據
「教育部所屬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要點」及本校相關法規,訂定本要
點。
第 二條 本校各系(所)科或中心所成立之附設機構並提出組織辦法須經校務會議決議且
同意後成立,隸屬於秘書室總籌管理;依其規模及未來發展之潛力,可由校務會
議提案同意修改本校組織章程得適時提升為一級單位或成立育成中心總籌管理。
第 三條 本校各系(所)科或中心所成立之附設機構,其負責主管由校長聘任之,附設機
構主管人員不得兼任校內二級主管(含)以上行政職務。
第 四條 凡接受委託建教合作計畫之主持人應依所需儀器設備費用、圖書資料費、業務費、
差旅費、人事費、材料費、消耗器材費、貴重儀器使用費、儀器設備維護費、電
腦使用費及管理費等編列預算提出計畫書。
第 五條 附設機構年度預算或本校所有研究計劃均應編列管理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公、民營機構:本校直接與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簽約之專題計畫應按合約
所定金額或至少百分之十提撥管理費。
二、技術服務:凡經本校各單位或附設機構接洽並在執行過程中使用本校設備、
人力、及其他資源者,均按合約中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五提成。
三、推廣教育:凡開班辦理在職訓練、技術人才養成訓練、專門技術訓練、代辦
實習者,按合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提成。
四、政府機構補助或委託之專題計畫,一律依其規定辦理。
五、附設機構年度預算應編列營業額百分之十五作為管理費。
第 六條 管理費之保管由會計室以專戶存儲。
第 七條 管理費之分配及運用
一、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之範圍。
(一)學校水電維護費及場地維護費。
(二)學校儀器設備維護、業務維持等。
(三)共同使用儀器設備維護及消耗性器材之補充。
(四)學校內重點研究計畫發展過程中,支援與學校有關之學術演講與學術討
會議之支援。
(五)其他對學校學術研究及教學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六)經行政會議決議,其他有關事項之支援。
二、所有校外委託或申請之計劃、承辦業務已編列計劃主持人主持費或獎助費者,
管理費百分之百由學校統籌運用。
三、未編列計劃主持人主持費或獎助費者管理費百分之五十由學校統籌運用,管
理費百分之四十撥付計劃主持人或承辦單位統籌運用,作為獎勵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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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撥付技術合作處統籌運用於建教合作單位事務及相關業務。
四、附設機構所繳交之全年度管理費由學校提撥百分之五十以內之金額,於每年
一月底前提撥附設機構作為年終績效獎勵金。
第 八條 經費管理
一、有關人員之酬勞費得由主持人依據「教育部所屬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經費
收支要點」標準支給。
二、建教合作及相關研究計劃之經費提撥本校後,管理費得於頭期款收訖後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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