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单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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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国际结算中单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学生姓名:张 慧
学 号:1102020136
毕业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老师:张 越
系 别:经济贸易系
湖南·长沙
二零一四年三月
目 录
摘 要 3
1 前言 3
2 单证工作问题概述 4
2.1单证的概念界定 4
2.2单证工作的发展 4
2.3单证工作的现状 5
3 国际贸易结算中单证的欺诈风险 5
3.1信用证欺诈风险 6
3.2提单欺诈风险 6
3.3票据结算欺诈风险 6
4 单证欺诈的预防措施 7
4.1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预防措施 7
4.1.1宏观政策的预防措施 7
4.1.2微观主体的预防措施 8
4.2提单欺诈的预防措施 8
4.2.1宏观政策的预防措施 8
4.2.2微观主体的预防措施 8
4.3 票据结算欺诈风险的预防措施 9
参考文献 9
致 谢 9
国际结算中单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作 者:张慧
指导老师:张越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11级国际经济与贸易,长沙 410151)
第一阶段:在货币出现之前,贸易原本就是“以货易货”的形式,无须结算。自从有了货币以后,贸易是以金银铸币作为结算手段,买方须将金银或可兑换的货币运送给卖方,支付货款,清偿债务,实行“现金结算”。
第二阶段:十五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现了兑换证书。十五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就以票据进行,主要是光票的授受进行结算,贸易进入“非现今结算”时代。
第三阶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从轮船的运用,到海运事业的发达,海运单据也从一般的货物收据演变为可以转让的货物所有权凭证。卖方所交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获得货物。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从付款依据上来讲,绝大多数都是“凭单付款”,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经过单据的转移就达到了货物的转移的目的,使得货物的转移合法化。
第四阶段: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保证付款凭证的广泛使用,使得买卖双方都愿意通过中间人——银行,办理结算。这样银行便成为国际结算中心,也就决定了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称为“单据买卖”。
2.3单证工作的现状
加入WTO后,我国进出口贸易也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在实践中,银行对结汇单据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对单据审查甚严,特别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结汇单据要求极其严格,因此,缮制各种结汇单据,就一定要符合银行的要求。为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迎接挑战,扩大出口,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优越的外部环境,我国政府逐步调整了各类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条件。而收汇是收获的环节,是体现经营成果的环节。如果成交是前提,那么备货是基础,运输是关键,而收汇则是目的。因此,作为收汇依托的单证业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外贸工作。操作单证业务要求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操作规范性强,要严格遵守国际惯例。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45%左右,每年2万亿美元左右。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大约占50%以上。
3 国际贸易结算中单证的欺诈风险
由于单证贸易处理的都是单证,整个贸易过程中只见单证,不见货物。因此,国际投机商利用单证贸易的这一特点设置陷阱,进行诈骗。单证诈骗案件(包括各种支付方式下的诈骗)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某些商家或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
3.1信用证欺诈风险
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诈骗,即当卖方提交的是假单证,或是真实的单证,但却与单证所代表的货物不相符,不交付货物,则构成信用证项下的单证欺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银行只负责验证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其真伪性或法律效力等则概不负责,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情,如货物数量、质量、状况等,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等的诚信、清偿能力、信誉等也概不负责,这样一来就为一些不法商人进行单证诈骗提供了方便。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3.2提单欺诈风险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的过程中,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它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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