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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答辩状.docx

发布:2021-10-05约1.06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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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答辩状 租赁纠纷辩论状 租赁纠纷辩论状 辩论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依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辩论人XXXXXXX 尚未成立,辩论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辩论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辩论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根据该合同起诉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根据合同商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辩论人于法无据,即辩论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辩论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始终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擅长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托付XXX关心 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辩论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根据。 被辩论人XXX向XXX主见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辩论人对所诉房屋拥有全部权,即要有权属根据。 根据被辩论人向法院供应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缺乏以证明被辩论人对于XXX现用法的房屋拥有全部权,因此,被辩论人向XXX主见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根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局部租金,之后在向XXX 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回绝,后经屡次催要,XXX亦不予理睬。在XXX不开具发票的状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回绝连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供应或者承受经营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规定开具、用法、获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其次十条规定:销售商品、供应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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