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MP-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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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MP—97
目录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2
第三章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
第一节 厂址选择 4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4
第四章 工艺设计 5
第一节 工艺布局 5
第二节 人员净化 6
第三节 物料净化 6
第五章 设备 7
第六章 工艺管道 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
第二节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8
第三节 管道的安装、保温 8
第四节 安全 9
第七章 建筑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防火和疏散 9
第三节 室内装修 10
第八章 空气净化 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11
第三节 气流组织 12
第四节 风管和附件 13
第五节 青霉素等药物生产洁净室的特殊要求 13
第九章 给水排水 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
第二节 给 水 14
第三节 排 水 14
第四节 工艺用水 14
第五节 消防设施 15
第十章 电 气 16
第一节 配电 16
第二节 照 明 16
第三节 其它电气 17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8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1.0.6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7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第2.1.2条 医药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第2.1.3条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第二节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第2.2.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2.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2.1
含尘浓度 含菌浓度 尘粒粒径
(μm) 尘粒数
(个/m3 ) 沉降菌
(Φcm碟0.5h) 浮游菌
(个/m3) 100级 ≥0.5 ≤3,500 ≤1 ≤5 ≥5 0 10000级 ≥0.5 ≤350,000 ≤3 ≤100 ≥5 ≤2,000 100000级 ≥0.5 ≤3,500,000 ≤10 ≤500 ≥5 ≤20,000 大于100000 (相当于300000级) ≥0.5 ≥5 ≤61800 注1:大于100000级的参数是参考美国联邦标准洁净室和洁净区内空气浮游粒子洁净等级;
注2:空气洁净度的测试以静态条件为依据,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中有关规定;
注3: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室内大于等于5μm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2.2条 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按国家CMP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2.2.3条 洁净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以穿着洁净工作服不产生不舒服感为宜。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区域一般控制温度为20~24,相对湿度为45~60%。100000级区域一般控制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50~65%。
二、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2.2.4条 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 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 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 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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