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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解读完整版.ppt

发布:2023-09-07约3.62千字共4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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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作用 1、震慑作用 2、教育作用 3、证据作用 湖南的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较轻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 两个的时间规定 第五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四条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办案民警应当及时将告诫情况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告诫书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作好查访记录。 拒不改正的后果 第九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 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 5、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至三十二条(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怎么申请 (一)谁可以申请 1、当事人申请 2、代为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有什么亮点 亮点之一:精神暴力入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被广泛认同的四种家暴形式 肢体暴力 精神暴力 (性暴力) (经济控制) 亮点之二:以“行为”进行认定 以行为来界定,包括“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伤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 家暴包括不同伤害情形的案件 1、刑事犯罪 2、治安违法 3、情节轻微 亮点之三:“共同生活的人”纳入规制范围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有什么规定 (一)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第二款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三款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两点可以明确: 1、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内部事务。 2、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 (二)反家暴是多部门多机构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部门的职能与可提供的服务 公安——接受报警求助、收集提供证据、执行告诫制度等 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案件等 检察——批注逮捕、提起公诉、立案监督等 司法——法律援助、伤情鉴定、调解等 民政——办理协议离婚、紧急庇护、救济与扶助等 医院——医疗救治、提供伤情证据、辅导教育等 教育——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就学服务等 妇联——宣传协调、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等 社区——案件筛查、跟踪管理、宣传协调等 财政——保障经费 NGO等其他机构 反家暴法对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公 安 机 关 1、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反家庭暴力法第7条) 2、接受报案。(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二款、第14条) 3、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一款) 4、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需要安置的人员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二款) 5、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16、17条) 公 安 机 关 6、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二款) 7、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 8、治安管理处罚。(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 9、立案侦查(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刑事诉讼法) 10、对渎职警察进行处分。(反家庭暴力法第36条) 有两点可以明确: 1、家庭暴力干预需要多机构合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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