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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
管理业务,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股份及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中介机构会员以及其他企业会员,其中
中介机构会员包括推荐机构、交易经纪商以及专业服务机构。
推荐机构是指为本中心推荐挂牌公司的会员机构;交易经纪商是
指为本中心挂牌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的会员机构;专业服务机
构是指为本中心挂牌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会员机构;其他企业会员是指除推荐机构、交易经
纪商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外,自愿申请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并参与本中
心相关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了满足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经本中
心认定的投资机构;
(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
相关工作经验;
(五)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经纪商会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经本中
心认定的投资机构;
(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
(五)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六)已制定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代理合格投资
人买卖证券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设置专职岗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职人员和技术系统;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申
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除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须经本中心认可。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外的其他企业申请成
为其他企业会员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交易经纪商会员的,除向本中
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
应当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及运作情况说明;
(四)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设置相关技术系统,专业人员拥有相
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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