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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规则(试行).pdf

发布:2015-09-14约5.87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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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 管理业务,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股份及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中介机构会员以及其他企业会员,其中 中介机构会员包括推荐机构、交易经纪商以及专业服务机构。 推荐机构是指为本中心推荐挂牌公司的会员机构;交易经纪商是 指为本中心挂牌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的会员机构;专业服务机 构是指为本中心挂牌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会员机构;其他企业会员是指除推荐机构、交易经 纪商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外,自愿申请取得本中心会员资格并参与本中 心相关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了满足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经本中 心认定的投资机构; (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 相关工作经验; (五)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经纪商会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经本中 心认定的投资机构; (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 (五)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六)已制定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代理合格投资 人买卖证券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设置专职岗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职人员和技术系统;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申 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除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须经本中心认可。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外的其他企业申请成 为其他企业会员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交易经纪商会员的,除向本中 心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 应当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及运作情况说明; (四)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设置相关技术系统,专业人员拥有相 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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