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的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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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参与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上海股交中心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八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上海股交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上海股交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申请成为会员,由上海股交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海股交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上海股交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上海股交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会员资格证书;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上海股交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二)在开展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业务中得到上海股交中心的指导;
(三)参与上海股交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四)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创新业务资格;
(五)享受上海股交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上海股交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上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非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上海股交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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