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則-臺北科技大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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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
87年7月9日教育部臺(86)技(四)字函核備
90年7月18日教育部臺(90)技(四)字函核備
91年7月1日教育部臺(91)技(四)字函核備
92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20167834號函核備
94年11月1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40148728號函核備
95年8月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50116167號函核備
96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60166497號函核備
97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70264300號函核備
98年9月8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80149741號函核備
99年8月2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90127415號函核備
100年1月2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1000015649號函核備
101年1月31日教育部臺技(四)字1010014239號函備查
101年5月2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9月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1010168075號函備查
102年5月28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8月7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1020118320號函備查
103年1月1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月29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30010768號函備查
103年5月2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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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6月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7月11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30097181號函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第二篇 大學部
第一章 入學
第 二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新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
第 三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包括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五、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綜合高中畢業者。
七、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 四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四、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五、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 五 條 外國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其辦法另訂之。
第 六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於註冊截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學校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地區醫學中心證明,且不能按時入學者。
應徵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至服役期滿。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並持有證明者,依需要得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完成註冊手續(含新生始業輔導)或開學後,具有取得學籍資格者,始得申請休學。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 九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或學歷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 十 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一律予以退學。
第 十一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凡及齡役男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應於第一學期或新生註冊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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