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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益诉讼之诉讼费用问题 论文摘要 相对于传统诉讼,公益诉讼在性质,金额,承担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诉讼费用的合理与否对公益诉讼建立及建立后的成效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尚不能完全解决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在调整诉讼费用的基础上,在立法上进行改革和完善,重新定义诉讼费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 公益诉讼 诉讼费用 制度构建 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面对这一问题,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用现有的纠纷解决。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数载,公益诉讼在我国终得建立,但是新民诉法对公益诉讼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程序上模糊不清,需要在未来立法中加以完善。本文将从我国当前的诉讼费用制度出发,分析其在适用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来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分析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是公民和一定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即将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豍从上述概念可看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不同,首先,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私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其次,它的适格原告可以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其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私益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最后,在一定程度上,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还有预防性保护,并不需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潜在威胁也可以提起诉讼,而私益诉讼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个体的利益。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具有目的公益性,原告主体多元性,诉讼请求不以实质损害为前提等特征。 (二)存在的问题 1.诉讼费用的预交制度对公益诉讼的冲击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同时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是需要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从现有的公益诉讼案件来看,公益诉讼的请求金额都比较大,特别是近年频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金额更是天文数字。所以公益诉讼案件提起,需要原告预交一大笔诉讼费用,这无疑影响了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阻碍了公益诉讼的进行。 2.公益诉讼的原告负担沉重 与一般普通案件相比,公益诉讼显得比较复杂。其涉及面之广,技术性之强,诉讼标的及诉讼中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原告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去把握案情,无法对相关的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作出正确的预计。这样就会出现很多顾虑,如因为无法正确预计案件的诉讼成本,而影响其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国实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办法也是影响其提起公益诉讼的一大障碍。美国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说过“如果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豎。所以,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尽量减少原告的负担,鼓励人们维护公益的热情。 3.公益诉讼回报率低 在公益诉讼中,人们是为了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不是简单地为了自身的利益。因此,需要原告自己在公益诉讼中交纳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人们提起公益诉讼的主动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的成本远远高于其得到的回报。如河南农民葛锐对郑州铁路分局的入厕收费提起诉讼一案豏,葛锐通过漫长的等待,虽然领到了法院的一纸胜诉判决,但其获得的仅有郑州铁路局退还的0.3元入厕费和一审、二审法院受理费50元,但是其在过去三年中为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远远超过了他获得的赔偿。此等诉讼不禁让人感到悲哀,同时会让人们再次面对该等诉讼时望而却步。 二、公益诉讼费用负担的域外考察 现代公益诉讼兴起于美国,经过50多年的发展,如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公益诉讼。两大法系在建立公益诉讼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所用。现介绍代表性国家如下: (一)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 1.美国 美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是建立在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基础上,如环境公益诉讼中规定了公民诉讼制度。其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法院在对公民诉讼作出终局判决时,可以将诉讼费用(一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判决给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些法律规则规定可以判决给胜诉当事人或实质上胜诉的当事人。此外,若当事人主张判决一项临时的限制性命令或初步性禁止,法院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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