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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_20462.doc

发布:2017-02-10约2.5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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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 相片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村(居)小组 家庭编号: 举报电话: 项目 姓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 性质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备注 申请人(夫) 申请人(妇) 现存女孩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含收养) 情 况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时间 是否亲生 节育措施 项目 时间 办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时间 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 签 名 申请人(夫): (签名) 申请人(妇): (签名) 年 月 日 村(居) 委会评议 意 见 管理员: 村主任(书记):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审核 意 见 审核员: 包村干部: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县级人口计 生 局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备 注 申请及填报人须知:1、本表一式四份(申请时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户籍证明、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证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复印件各1份一并上交)。 2、若事实婚姻在前、办结婚证在后的,请在申请人一栏备注中注明结婚登记时间。 3、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4、领取奖励金后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必须双倍或三倍退回已享受的奖励金,并按已享受的奖励金总额缴纳违约金。属政策外生育的还要依法按照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编号:NO 福建省 市(县、区) 街道(乡、镇) 村 福建省 市(县、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协议书 甲方(市/县计生局或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贡献奖励对象): 为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贡献奖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甲方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要求,通过材料审查、入户核实、张榜公布等程序,对乙方贡献奖资格进行确认。资格确认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所需申请材料。 2、甲方对乙方资格确认后,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每年定期将贡献奖励金直接拨付到乙方个人户头。 3、建立贡献奖励对象数据库、信息监控系统和完整的对象档案资料。 4、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贡献奖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5、甲方每年确认一次贡献奖,贡献奖励金由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奖励金划拨到乙方个人账户。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符合贡献奖励资格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申请; (2)乙方自签订协议后,夫妻享受每人每月30元的贡献奖励金,年满60周年后自动转达入享受奖励扶助金。 2、乙方义务 (1)如实反映婚育状况,提供完整、正确的相关材料并亲自填写申请表; (2)如期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3)不再生育,不收养,怀孕后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双方协议的义务。 三、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贡献奖励资格,终止执行本协议,停止发放贡献奖励金。 1、乙方因再生育、收养、户籍这动等情况,造成不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的; 2、乙方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的; 3、乙方到国(境)外的; 4、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 5、乙方不按期参加环情孕情检查或者怀孕后不落实补效措施,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6、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导致本协议不能或者不必继续履行; 7、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贡献奖励确认条件的。 乙方享受贡献奖励后要求再生育或者收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三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违反法定条件再生育的,甲方还有权按《福建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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