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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以下简称《规定》)已对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
验许可证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本文件是对《规定》有
条款的补充和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
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
理。
3.资格许可条件
3.1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织机构代码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3.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申请单位应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或ISO9001
等】,且持有效认证证书的时间应在2年以上。
(2)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SHMS18000
或GB/T28000)和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0-GB/T24000);
(3)申请单位应熟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的要求,并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
保证大纲》及相关的执行程序,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门的质保人员。
(4)申请单位至少应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C1级压力
管道安装资格许可证书。
3.3安装能力要求
3.3.1人员要求
(1)在职人员数量至少2500人以上,人员配置至少覆盖以下专业如:核
工程、热能动力、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电气、仪表、动力机械、化
工机械、工程力学等等。
(2)工程技术人员:职工总人数15%以上为技术人员,且不少于375人。
(3)关键技术岗位:
主要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副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至少有10年安装相关或相近设备的经验,且具有在重大工程安装中担任领导的
经历。至少两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各主要安装环节(如材料、焊接、起重吊装、热处理、测量、电气、仪表、
功能性试验等)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的相关或相近活动
经验。其中焊接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人,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和8年以上相关活动的经验。
(4)专职质量保证人员:至少15人以上,其中质量保证负责人应至少具
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五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专职质量保证人员至少应
有三人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无损检验人员:无损检验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下表要求:
等级射线检验超声检验磁粉检验渗透检验目视检验泄漏检验
常规Ⅲ级3人2人
1人1人————
核Ⅲ级1人1人
常规Ⅱ级15人5人5人15人————
核Ⅱ级2人2人2人2人5人2人
(6)焊接操作人员: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常规持证焊工200名以上(含200
名),其中氩弧焊焊工不低于70%,而持有核资质氩弧焊焊工和电弧焊焊工均
不应低于5名。
(7)理化性能检验人员:申请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在
数量上应保证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检验等每一检验项目至少应具
有2名持有合格资质的人员。
(8)计量人员:申请单位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计量管理人员。
(9)检验、试验人员: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核安全设备安装工序检验和安装
后设备及系统试验或测试(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承压强度和密封性试验、
振动测量、光学测量、电介质试验、绝缘试验、接地试验、短路试验、耐压试验
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和试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