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民用核安全设备核级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pdf

发布:2018-03-16约5.66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2 23 一、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核2、3级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许可证取证、扩证 及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 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的要求,制定本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第一批)”中核2、3级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许可证取证、扩证及延 续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资格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如果有子公 司,则申请单位申请范围内的制造活动中不得涉及其子公司。 (二)质保能力要求 1.申请单位应持有有效的 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2.申请单位应参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   —   3  — 建立全面、适用的核质量保证体系,且该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三)人员配置要求 1.申请单位职工应不少于300人。申请单位应配备材料、机加 工、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理化检验、质量保证等相应 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比例应不低于单位职工总人数 的10%,各制造环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名。 2.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经理、技术总监)应具 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相似产品制造的经历。 3.申请单位各主要制造环节(如钻孔、成形、焊接、胀管、热 处理、无损检验、功能性试验)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或 以上级别)技术职称或理工类本科毕业满 5 年,且长期从事本专业 相关工作。 4.申请单位应至少拥有3 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 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质量管 理工作经历,熟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要求;其余专职质保人员 应具有初级(或以上级别)技术职称,且具有 3 年以上质量管理工 作经历。 5.申请单位从事核2、3级管壳式热交换器焊接活动的焊工/焊 接操作工应持有有效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质证书,持证焊工/ 焊接操作工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满足 目标产品的焊接需要。申请单 位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不少于8 名。 6.申请单位从事核 2、3 级管壳式热交换器无损检验的人员应 —  4  —   持有有效的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数量 和项目应满足核 2、3 级管壳式热交换器的检验需要。对核 2、3 级 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过程中所需开展的每项无损检验(如 VT、PT、 UT、MT、LT 、RT),申请单位均应至少配备2 名核II 级(或以上级 别)持证人员。申请单位持核II级(或以上级别)无损检验证书人 员总计不少于6人。 7.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理化检验能力。对于每项理化检验(化 学分析、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申请单位均应至少配备2 名II 级/中级(或以上级别)持证人员。 8.申请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持有合格资质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 量检定人员。对于自行开展的每项计量检定,申请单位均应至少配 备2名持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9.申请单位应配备以下工种经过核质量保证培训且考核合格的 技术工人:机加工、热处理工、起重工等,且每个工种至少配备 2 名。 10.申请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核安全文化素养。员工应具有 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习惯,坚决杜 绝违法违规和不良作业习惯等“人因”问题。 (四)厂房和装备要求 1.厂房 (1)厂房面积 申请单位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   5  — (2)制造车间 申请单位制造车间的面积、跨度、高度、装备的布置、吊车的 吨位及起吊高度、运输能力等应能满足目标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 车间应根据产品不同制造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