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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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
业发展秩序,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塑料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 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相关行业
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三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
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
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符合
《规范条件》 申请 ,并如实填报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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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申请书》 ( 以下简称《申请书》 )及相关报表(附后)。
企业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
件。
第五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
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
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和 9 月 30 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
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 依据第三条、
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 确定符合 《规范条件》
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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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八条 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
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
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前以公
告方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
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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