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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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摘 要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虽然反垄断案件相对来说不是很多,但是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范畴,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公权力的公共实施。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垄断行为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还侵害到其他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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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虽然反垄断案件相对来说不是很多,但是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范畴,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公权力的公共实施。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垄断行为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还侵害到其他私主体的利益。因此世界反垄断法国家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上为私主体利益的救济开通了渠道。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制度上便出现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想结合的模式,而且随着反垄断法制环境的发展,私人实施制度的地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私人实施的最主要方式,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仅具有执法的功能更具有救济受害者权利的功能。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的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0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做出了简单的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刚刚在去年6月施行,虽然该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其本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反垄断民事诉讼不能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对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学术界更多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更多经验的总结。
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活动主体在整个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诉讼主体资格是反垄断民事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以及本文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就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冲突主体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三类主体进行研究,对审判主体不作研究。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而民事诉讼本身属于民事法范畴,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必须谋求二者的结合点。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以反垄断诉讼制度基本原理为基础的,因此首先需要明确反垄断法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的
特点以及反垄断案件的特殊性。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出发寻找适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垄断行为。准确定位适用反垄断民事诉讼范围之后才能更好的限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提供借鉴。根据国外经验以及我国立法来看,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是一个比较广泛的范围,即任何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状况,在做出最基本的规范时还需要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最主要的原告类型进行明确,明确其原告资格。这个过程的判断需要借助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影响标准等。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永远都是活动主体,经营者通过商品的生产、交换、服务的提供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而产品或者服务最终都会流向消费者。因此在市场活动中,最主要的活动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的主要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在破坏、限制竞争同还会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也主要体现在竞争者和消费者。行业协会具有维护行业利益的目的,赋予其一定的原告资格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
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因此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被告之一。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这样一种特殊的转型产生了行政垄断这一特色,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垄断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被告。在行政垄断中,由于行政机关与经营者关系的复杂性,行政机关并非当然的就具有被告资格,只能是有限的被告资格。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行政垄断还会引起其他主体成为被告。因此必须就行政垄断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资格做出了单独的研究。行业协会往往为了实现本行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价格同盟、市场划分等垄断行为,这也会严重限制、排除竞争。但是由于行业协会属于非盈利性的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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