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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8-03-05约9.68万字共7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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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 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或 “公司”)的委托,本所委派裴士俊、王劲松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担任股 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股票挂 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为股份公司申请股票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规定,对股份公司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 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 论。 1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股份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 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份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本次“股 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提交的备案文件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 “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及本所律师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8.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股份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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