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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道 岔.doc

发布:2017-02-08约8.3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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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资 料 道 岔 第3.8.1条 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 二、尖轨跟端轨距: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根据导曲线半径,按第3.7.4条表3.7.4—1(略)的规定办理。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mm。 五、尖轨在拉杆处的最小动程:直尖轨为142mm,曲尖轨为152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为180mm。 第3.8.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按不大于6‰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尖轨跟端为3m,至辙叉前端为4m;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不大于6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做递减,不相等时则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m时,则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的后端相连时,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应不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加大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为1441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容许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8.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线与基本股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m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8.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mm,如侧向轨距为1441mm时,则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mm;容许误差为+3、-1mm。 二、辙叉心理论尖端至心轨宽50mm处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6mm,容许误差为+3、-1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第3.7.4条规定的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第3.8.5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得短于20m。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不得短于7.5m;在困难条件下或道岔后的两线间距较小时,不得短于6m;轨距加宽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2‰,直线段较短时不得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可以设置超高,但不宜大于15mm,顺坡不得大于2‰。 第3.8.6条 双开道岔、交分道岔、交叉渡线及其他类型道岔的各部分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第3.8.7条 尖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不靠贴; 二、尖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在尖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及以上; 四、尖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可能; 五、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8条 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不对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9条 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mm,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mm。 第3.8.10条 道岔护轨螺栓必须齐全,作用良好,折断时必须立即更换。一块间隔铁的螺栓,全部折断或缺少时,停止使用。 第3.8.11条 道岔各种零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各种接头螺栓、连杆、顶铁和间隔铁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二、滑床板损坏、变形或滑床台磨耗大于3mm。 三、轨撑损坏、变形,轨撑与轨头下颏或轨撑与垫板挡肩离缝大于2mm。 四、其他各种零件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第3.8.12条 伤损辙叉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高锰钢整铸辙叉轻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线上超过6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8mm; 2.辙叉上面和侧面在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3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叉。 二、高锰钢整铸辙叉重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2.垂直裂纹长度(含轨面部分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3.纵向水平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4.叉趾、叉跟的轨头及下颏部位裂纹超过30mm; 5.叉趾、叉跟浇注断面变化部位斜向或水平裂纹,长度超过120mm或虽未超过120mm,但裂纹垂直高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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