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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第 10
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
●刘宪权
【内容摘要】 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无论在实际可适用罪名范围的刑事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
实践之实际判处和实际执行上,我国的生刑均不存在 “过轻”的问题 。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 国的提
法并不科学,且德、日等国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仅具有 “相对性”,对于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无论是
考察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的情状,还是探究虽没有废除死刑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
家之状况,我们均无法得出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 系的结论。因
而,即使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我 国存在 “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 国也需要通过提
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
【关键词】 国外规定 死刑废除 生刑期限 相互关系
《刑法修正案 (八)》首次废止了若干个罪名的死刑,这标志着理论界呼吁已久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
的主张正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但与此同时,该修正案也通过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
子的减刑,以及对因犯数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的做法来提高生
刑期限。① 而这主要还是因为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即在较长的时间里,我国刑法学界有较多的学者
认为,我国死刑之所以难以废除,主要是因为我国 《刑法》存在 “生刑过轻”的问题。应该看到,支撑我国
“生刑过轻”观点的重要论据之一,无疑是时下理沦上普遍认为 “国外的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有的
学者正是基于某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以及近年来其中一些国家提高了部分犯罪
生刑期限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存在 “生刑过轻”的观点。同时,又基于国外废除死刑和提高生刑期限之间
具有必然联系的推断,进而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结论。 那么,一些
废除死刑国家的生刑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是否客观?这些国家提高生刑期限的做法是否值得我国借
鉴?国外废除死刑和提高生刑期限之问是否具有必然联系?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回答,应该
是判断我国是否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关键。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细致考察国
外相关立法现状来剖析上述问题,进而对认为我国存在 “生刑过轻”的观点做出正确的判断,以期裨益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本文系上海市重点学科 刑“法学”(项 目编号:$30901)和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涉信用卡犯罪研
究”(项 目号 :1lBFX107)的阶段性成果。
① 由于本文的论述主要针对理论界一直存在着的 “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而其中被学者用以比较的 “生刑”即有期
徒刑 ,因此,本文所论述的 “生刑”特指有期徒刑,不包含无期徒刑、拘役等其他剥夺 自由刑。
② 参见陈兴良:《刑罚结构亟待调整:限制死刑 加重生刑》,《人民检察))2007年第19期 ;李希慧:《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 国刑
法立法为基点》,《河北法学}}2oo8年第2期;赵秉志:《中国死刑替代措施要论》,《学术交流))2008年第9期 ;马长生、许文辉:《死刑限制视
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法学杂~))2010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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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
我国将来进一步限制、废除死刑的立法探索。
一 、 国外生刑期限并非普遍高于我国
正如前述,一些学者通过列举几个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进行对比,进而得出 “国
外生刑普遍高于我国”的论断,且此论断已经成为 “生刑过轻”这一具有通论性观点的重要理论支撑。
那么,这个论断是否客观呢?答案恐怕并非如此。
(一)有期徒刑上限的刑事立法规定之比较
对于有期徒刑上限的规定,经常被一些学者津津乐道并加以列举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 (有期
徒刑上限为30年)、法国(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西班牙(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蒙古(有期徒刑上限
为25年)、意大利(有期徒刑上限为24年)、挪威 (有期徒刑上限为21年)、③美国(有的州规定的有期徒
刑上限为25年、30年、50年等,有的州甚至没有规定上限,在审判实践中许可对犯罪人判处超过一百年
甚至上千年的监禁)。 这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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