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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究.pdf

发布:2017-09-11约7.27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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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的职责 。现行 《规定》的一个重大缺陷是 ,仅仅 机关公诉部 门不得不在现有审查起诉期限 内挤 出 明确了法 院在开庭 审理程序 中排除非法证据 的程 一 定的时间来完成调查核实侦查取证工作。一旦被 序及其效力 ,尚未就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 告方在庭审中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 ,公诉人 诉 中依照法定职权 、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 往往不得不 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以便对侦查取证行 侦查活动的非法取证行为所获证据依法排除作 出 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核实 ,使得庭审活动不当迟 相应规定 。这就阻碍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排除非法 延 。 证据 的职责 ,使许多本来可以在检察环节解决 的非 (七)非法证据审理和案件 实体审理合二为一弊 法证据问题转移到审判环节 ,从而加大了审判环节 端明显。 《规定》第五条规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 排除非法证据的压力 。 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 (四)检察机关公诉部 门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 非法取得 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 ,应 当 机制不健全。《规定》第七条 、第十一条规定 ,检察机 先行当庭调查。这说明,我国 《规定》将侦查取证行 关承担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 明责任 。 目前 , 为合法性审查置于先于犯罪事实审查的位置 ,由此 我国的侦查模式正从传统型 向现代型转变 ,侦查主 确立 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只要控辩双方对于取证 导诉讼 的现象还 比较普遍 。在侦查 中心主义机制 合法性存在争议 ,被告方一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 下 ,侦查活动具有秘密性与封闭性 ,加之提前介入 序 ,法庭就要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不间断的审 引导侦查机制 尚未全面有效建立 ,检察机关公诉部 查 ,直至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 。在司法实 门知悉介入侦查活动 的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 ,其 践中,同一合议庭先后主持非法证据排 除审理程序 往往仅通过事后审查 、书面阅卷 的方式来评判刑事 和案件事实审理程序 ,即使合议庭在非法证据 审理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 程序 中对证据取得违法形成统一认识 ,并将该非法 仅无法全面 、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刑事侦查 中刑 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由于合议庭人员 已经接 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而且无法 同步调查 、收集 触并知晓了非法证据的内容 ,该非法证据或多或少 和固定侦查机关取证活动是否合法的证据材料。同 会对合议庭后续犯罪事实 的认定产生间接影响,故 时,侦查机关 (部 门)自身出具的取证合法性 的书面 《规定》所追求的阻断非法证据与案件事实认定的 材料 以及侦查人员出庭证明 自己没有刑讯逼供 的 目的可能无法实现 。另外 ,同一合议庭先后进行非 证言,其客观性和证明力不强 ,无法有效证实侦查 法证据审理与案件事实审理 ,侦查取证合法性审理 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 与案件事实审理事实上合二为一 ,使得两种不同性 (五)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不成熟 ,极 易引 质的诉讼相互混淆 ,出现了先审侦查人员 、后 审被 发不当炒作。根据 《规定》第七条规定 ,公诉人员通 告人的尴尬局面 ,这既不利于有效排除非法证据 , 过提供讯 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 又严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 、举证质证与 嫌疑 的,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人员出庭作证 ,对该供 辩论 。 述取得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在相关机制尚未有效建 (八)非法证据的裁决机制尚不健全。根据 《规 立健全的情况下 ,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证实 自身侦查 定》第五条规定 ,作为前置性 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 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通常是一方否认刑讯逼供 ,另 要求法庭先对证据合法性作 出裁决后才能进入案 一 方咬定存在刑讯逼供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难 以 件实体审理。由于法 院行政指导作用的加强 ,合议 居 中裁判 ,庭审效果不好 ,往往成为社会炒作焦点 , 庭的职能受到削弱 ,法庭 审理活动呈现庭上功能弱 给公正规范执法带来不 良影响。 化 、庭下功能增强的趋势 。加之客观真实、实体正义 (六)未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 门应对非法证据排 仍然是民众对司法的主要价值要求 ,实践中合议庭 除申请的诉讼期间。根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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