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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20178
·(中)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探讨
邓勇魏荣宇
摘要本文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规定笼统、缺乏非法证据认定的标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过窄、非法
实物证据、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在法律上排除方法不明确等问题。提出应该在明确非法证据范围、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排除
方法,并就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形成的衍生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和排除方式等方面提出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对策和初步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规则排除方法排除标准
作者简介:邓勇,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魏荣宇,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6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证据对诉讼进程,都似乎流于形式,实践中能排除的微乎其微,已
(一)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较为抽象、不具体,导致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实务中处理问题时无标准可依,存在混乱司法现象二、对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策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方面的修改,除了对刑非法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是以正当程序和
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口供明确予以排除之外,其他的威胁、人权保障现代法制理念为价值取向的刑事诉讼规则。一套规定严
诱供等的规定都很暧昧,同时对重复性供述等的排除问题也没有密、操作性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在于既能保障实体真实,
作出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变相肉刑”以及其它一些重大违又能达到程序正义。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将非法证据分为两个类,
法的刑讯方法等没有一个标准来认定,问题普遍存在,但又无具一类是采用酷刑等侵犯基本人权的强迫方法取得的非法证据,另
体规定可行,致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各不相同。一类是采用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非法证
(二)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过窄据。相应地,其排除方式为采取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非法证据认定标准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进行扩大,即将以非法羁押、非
罪。”的对象是所有证据,实际上包括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但最法剥夺辩护权、疲劳审讯以及冷、饿、晒、烤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对此的对象限制为“证人证言、词证据明确纳入到法定排除的范围之中。对刑讯逼供的概念、分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排除规定》第1条又没有将“引诱、欺类和排除方式也需要明文采取列举式规定,并制定出相应的认定
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明确规定为非法证据。实际上,司标准。
法人员采用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二)明确威胁、引诱、欺骗、指供的认定标准与排除方法
(《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见》里已经提到)获取言词证据的现象普遍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但司法
存在,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这样的言词证据的实践中对“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和标准以及排除方式均
排除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到目前为止,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未解决
(三)对非法方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排除未作出明确规定上述问题,制定威胁、引诱、欺骗、指供的认定标准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