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相关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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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工伤保险的起源和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保险工作。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的是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沿用了40多年。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后,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大多数是国家统筹,顾主(企业)缴费。如:德国;有少数国家则把工人伤残赔偿融入社会保障之中,如荷兰,无论受伤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关于伤残和疾病的立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丧失劳动能力者。中国实行的是:国家统筹为主,顾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虽参保,仍要支付停工留薪、抢救期生活护理、交通费等费用。
;2、意义: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实施工伤保险意义:
是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员工必须有工伤保险,商品价格中必须包含工伤成本,否则要遇到高关税的贸易壁垒。
是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
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
德国全国8000多万人参加工伤保险7800万人。至2007年底,某省3000多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40万、每年认定工伤1.2万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万人,其中40%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一、几个基本概念;2、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本人工资
本标准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某市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某市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某市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6、按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项目 :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负责安排
;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二、相关部门职责 ;3 、行政综合部 (1)负责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进行调查并向人力资源部出具报告。 (2)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上报相关部门。
(2)生产安全事件引发的工伤上报安全环保部。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工伤管理专责人。
(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上报行政综合部。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工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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