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试题及答案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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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0 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试题
及答案详解
考试科目:民商法
一、论述题(共 90 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5 分)
2.论诉讼时效的效力。(15 分)
3.试评述我国合同法分则。(20 分)
4.论物上请求权。(20 分)
二、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关系之我见。(20 分)
三、案例分析(10 分)
甲向银行贷款,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甲于 95 年 11 月 10 日至 95 年 12 月 30 日返还贷款
本息,同时由乙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1年,即 1995年 11 月 10日至 1996 年11月 10
日。1996 年元月 31 日,乙与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1996 年2 月7 日,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
定展期至 1996 年6 月30日返还贷款。此事项并未告知抵押人乙。1998年 6 月23 日银行因
甲未履行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与乙返还贷款。法院查明:(1)抵押合同订立后至 1996
年 11 月 10日,银行未找过乙;(2)银行一直向甲主张权利。
此案审理中难点:抵押期限应至何时?抵押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问:若你作为审判法官,该如何分析与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0 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民商法
一、论述题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答: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事
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客观事实是否
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
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再进一步,根据实施行为的行为人的意思状态,
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消
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合法的表示行为和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其中的合法表示行为
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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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这一定义的要点,民事法律行为被界定为合法行为。
但是按照西方民法中通行的理解,法律行为是目的在于设立法律关系的表意行为,其中不仅
包括不道德或违反法律的无效行为,而且也包括行为人有权提出撤销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思,但客观上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它亦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前者如无因管理,后者如侵权行为。
由上可知,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两者
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积极运用意思表示的手段主
动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事实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产生法律效果的
意思,或者说法律在规定这一行为的效果时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正是由于这一根本
性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根本工具和重要手段。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
行为制度之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马俊
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2.论诉讼时效的效力。
答:从我国的制度来说,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
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即为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各国立法的认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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