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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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0目的:
2.0管辖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对于享受与责任制考核奖励有关的业务提成、业绩指标奖励、管理目标奖励、考核指标奖励、政治荣誉等的单位和个人,在提成和奖励获得后,又被发现其获奖因素中有虚假不实成分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和其他责任的追究。
3.0职责
3.1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下属企业高层领导管理干部等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3.2公司各职能处室负有对公司和下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责任;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3.3各个企业厂长办公会负责对自己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干部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较大经济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要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3.4公司全体员工享有对公司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济纠纷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还享有拒绝执行和服从上级领导下达的涉嫌违规行为的指令、指示、命令等的权力。
4.0管理办法
4.1管理原则
4.1.1为杜绝和制止利用虚假数字、虚假业绩指标、违背公司要求、隐瞒失误事实真相、虚构暂时的工作成果等行为,对于利用上述手段在公司内获取经济利益或政治荣誉(如奖金、提成、费用等),从而给公司的形象、财产、带来损害和损失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并给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制裁,必要时诉诸法律,从而使公司的整体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4.1.2对于主动交待经济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从宽,对于被动交待经济违规行为的处理从严;
4.1.3对于无意识从事了经济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从宽,对于有意识从事经济违规行为的处理从严;
4.1.4主动检举他人的经济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功,从事经济违规行为责任人有立功表现减轻追究;
4.2经济违规行为管理责任制度
4.2.1凡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无论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只要在事实上已形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给予的经济利益或政治荣誉(如奖金、提成等),从而使公司名誉、财产、资产受到损失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及损害的经济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指定专门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并给予经济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相应的惩罚 。
4.2.2 被集团公司发现的在下属企业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经济违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派专门部门、专人进行查处;数额较小的公司亦可责成下属企业自己查处落实,下属企业要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落实处理。
4.2.3各下属企业在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的本企业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违规行为,由下属企业自己查处;影响数额较大的要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并根据公司的指示意见进行查处。
4.3 管理查处的标准
4.3.1 经济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在经济违规行为发生一个月内能够主动向公司和企业说明和反映自身问题,并且能够主动退回违规所得的,予以从轻处理。公司和企业在对其经济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只要不是经济违规数额太大的可以对违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等处理不再进行加倍经济处罚;此外对于经济违规责任人能够同时主动反映其他人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4.3.2 凡违规行为被其他单位、其他人举报,被公司和企业主动查出和发现的,一律从重追究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3.2.1 凡当年发生的经济违规行为,发生后被公司和企业查出的,对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另追加违规所得款50%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4.3.2.2凡经济违规行为发生后在第二年度才被公司和企业发现和查出的,除对违规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回违规所得外,另追加违规所得额的100-150%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4.3.2.3 凡经济违规行为发生后在第三年度内才被公司和企业发现和查出的,除对违规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回违规所得外,另追加所得额200-300%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4.3.2.4 凡经济违规行为发生后在第三年度后才被发现和查出的,除对违规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回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追加不低于300%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4.3.2.5凡属单位经济违规行为(指经济违规行为的主体为企业或部门等单位,且经济违规收益者主体属集体的违规行为),违规责任单位没有籍此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公司和企业可以对违规责任单位各级主管责任人等进行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对于在单位经济违规活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等利益的应参照以上(见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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