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干部作风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浚县干部作风建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4-03-12 08:52:24| 分类: 文件通知 | 标签:干部作风 违规行为 责任追究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浚县干部作风建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4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狠刹“四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县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纪依法、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严禁违规公务接待。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标准的接待,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
(二)不准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在工作餐中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或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或违规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或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六)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支出;
(七)不准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八)不准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或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备家具和电器;
(九)不准在公务接待中,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或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十)不准发放和收受高档消费品、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不准利用公务接待变相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二)不准有其它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严禁公款大吃大喝。
(一)不准在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不准借节日、纪念日、工作调动等名义,用公款在“公务灶”、私人会所或营业性饭店等地方相互吃请、走访、聚餐等;
(三)不准在执法、检查和考核等工作中接受管理对象、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礼券;
(四)不准接受和持有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会员卡;
(五)不准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六)不准工作日或值班时间饮酒;
(七)不准有其它违规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一)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土特产、有价证券、商业充值卡、会员卡;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月饼及其他食品等年货节礼;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
(四)不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收受与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五)不准有其它违规公款送礼的行为。
第七条 严禁公款旅游、休闲娱乐。
(一)不准以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洽谈业务等机会或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内、外旅游;
(二)不准组织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向其他单位(含企业)摊派旅游费用,接受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
(四)不准借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用公款购买各种形式的纪念品;
(五)不准用公款组织或参与到KTV歌厅、夜总会、足浴、酒吧等场所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用公款安排垂钓等休闲活动;
(七)不准有其他违规公款旅游、休闲娱乐的行为。
第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办公用房。
(一)不准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宾馆、酒店房间供个人使用;
(三)不准超面积占有、使用以及占用多处办公用房;
(四)不准豪华装修办公用房、添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
(五)不准调离或退休后继续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
(六)不准占用(借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的住房、办公用房;
(七) 不准以“学院”“中心”“危房改造”等名义新建、扩建、迁建、置换、购置楼堂馆所;
(八)不准有其它违规使用办公用房行为。
第九条 严禁违规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
(一)不准未经审批擅自配备、更新或处置公务用车;
(二)不准将公务车辆登记入户在企业或个人名下;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四)不准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或者企业、个人车辆;
(五)不准私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六)不准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修;
(七)不准借调动、退职、退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