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镇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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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镇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镇设立面向社会举办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遵守本办法。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镇中心小学负责镇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办学的基本条件:
1、申办学校或幼儿园,一般要求按省级的标准规划新建。受理厂房改造、租用私人住宅开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
2、申请办学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办学的个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办学的程序:
1、由单位或本人向镇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办报告。
2、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
3、送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复审。
4、送镇政府审批。
5、上送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更高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按照县、镇的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做好办学的筹备工作。
7、经镇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更高一级教育行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能招生办学。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申办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办学申请书。
2、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4、单位或个人的验资报告。 5、办学用地的批准材料。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单位平面图。
7、拟办学的规划图及办学方案。
8、学校章程。
9、学校招生范围。
10、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11、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2、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3、拟任办学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4、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5、联合办学的还必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者应带齐法定文件资料,在第三季度前向镇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镇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审验《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在我镇经营时间长、社会信誉好、资金雄厚的企业或个人享有优先承办或创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格。
第十一条:凡政府已经征用或商品房开发小区规划配套的教育用地,不管其建校资金来源如何,采取何种体制办学,学校的产权都属于政府,学校的国有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或变相宗教学校。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要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等,必须报镇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校(园)长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聘任、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报镇中心小学备案。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必须能满足学校的教学工作要求,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镇中心小学核定。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简化字,在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的同时,应加强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使用的教材应和公办学校的一样,教育教学活动及教育质量的检测要统一接受镇中心小学的安排。
第二十条:凡不申请,未获批准,无《办学许可证》而在长宁镇内举办学校的,都是违法的,发现一所,镇人民政府就坚决取缔一所,其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全镇人民都有举报无牌无证举办学校者义务和权利。凡举报无牌无证举办学校者,镇人民政府给予举报者重奖。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所有师生、管理人员以及全镇人民都有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办学校管理、教学、安全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凡反映的情况属实,镇人民政府度给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法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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