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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史
夏朝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
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西周刑事原则
1矜老恤幼
2罪疑从赦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 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
4上下比罪
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
刑名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
西周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诉讼制度
1“狱”与“讼”
“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
2诉讼限制
3口供与证据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5死刑执行
6监狱管理
圜土
春秋战国
罪名
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
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
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
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
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法经》主要内容《法经》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⑵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行为⑶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⑷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⑸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⑹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⑻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⑼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⑵杖刑。。⑶徒刑。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⑷流刑。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⑸死刑。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
唐朝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会审
遇有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唐朝诉讼制度
举核: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察犯罪,提起诉讼
告诉: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唐朝审判制度
1在审级管辖上,唐代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2官吏审理案件,对于有据可依,但被告人不供认可实施合法拷讯
3为保证审判活动正当性,唐代确定审判回避制度,唐律称为“换推”制度
4审判官对各类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法律条款正文为依据
5唐律要求审判官应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掌握案情事实,作出公正合理判决
6对于判决的执行,以刑种不同,而有不同规定
7对于死刑的执行,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必须履行“覆奏”程序
唐朝“覆奏”制度
对于死刑的执行,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必须履行“覆奏”程序,京城地区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须经三覆奏。另外死刑执行在时间受到限制,但对于重大犯罪,既不要五覆奏也不要三覆奏,也不受时间限制。
宋朝法律
宋朝罪名
1盗窃罪
2杀人罪
六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3官司出入人罪
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致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或无罪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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