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零一六司法考试之刑法分则(参考刘凤科、柏浪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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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部分罪名归纳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行为主体:
A不属于身份犯,所以行人也可以构成;
B与其他人的关系(刘P179下面的两点)
2.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
3.事故领域:公共交通领域(以外的,按其他如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
4.主观是过失
5.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刘P180上面的两个例子
一、交通肇事罪 6.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A前提条件: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B “逃逸”——司法解释观点: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张明楷的观点:不救助被害人
7.法定加重情节之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A本质是不作为:应为—能为—不为,司法解释观点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而不救致死的,不构成 “逃逸致人死亡”;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
肯定会死亡,不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也不构成 “逃逸致人死亡”
B与故意杀人、遗弃罪相关的问题:刘P182
8.交通肇事的自首相关:刘P182
1.交通工具:机动车;“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但必须有人、或车辆的路
2.行为之一:追逐竟驶
A可以两人、也可以单人,不要求以追求刺激目的
B要求情节要恶劣;
二、危险驾驶罪
3.行为之二:醉酒驾车
A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
B醉酒驾车可以有教唆犯、间接正犯
C罪数:刘P188-P189
巽风儿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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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前提:
A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以上,其他5000 以上
B仅限于骗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将对人的使用拟制为了盗窃)
一、使用伪造或者以虚 1.伪造的信用卡这里包括变造的;
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 2.若先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再使用骗取财物,定信用卡诈骗罪一罪(牵连犯)
3.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质押的,不属于这里的 “使用”,超过了信用卡通常的使用含义,定诈骗罪。
二、使用作为的信用卡 这里的行为人包括持卡人本人
1.信用卡真实有效;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2.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违法持卡人意愿使用信用卡(刘P231最后的三种情形,柏P318下面的三个例子)
信
1.信用卡真实有效;
用
2.合法持卡人实施此行为;
卡 四、恶意透支
3.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包括口头催收+书面催收,仅指对持卡人本人催收
诈
4.非法占有目的(柏P319下面的五种情形)
骗
1.仅指 “盗窃”,排除了抢夺、诈骗、侵占等其他行为;
罪
2.单纯盗窃不使用,不成立盗窃罪;
3.诈骗、抢夺信用卡(至此不构成犯罪)并使用的,区别对机器还是人使用,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4.抢劫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A首先构成抢劫,其次区别对机器还是人使用,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然后数罪并罚
——盗窃罪 B利用其实力控制,取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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