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创业证 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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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五)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
????(六)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七)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八)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集合计划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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