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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考试案例.pdf

发布:2024-09-08约4.88万字共2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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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

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

离婚。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

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

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

分配。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

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

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

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

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1)二人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为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

方一直共同使用。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

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

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二人

于1993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

14000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

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

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

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

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

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2、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理由: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但他没有赠与她们,房子的所有权归吴

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

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

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

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答:(1)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他们他们两人的关系是两人的关系是三代三代以内以内旁旁系系血血亲亲法律规定,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者,不能结婚,否则是违法行为论处.

(2)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以给他们两人登记的.这是法律上来

说的.从现实中来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他们生的儿子或是女儿,容易患先天性心脏病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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