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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犯罪被害人.doc

发布:2018-05-23约1.59万字共2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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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犯罪被害人-法律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犯罪被害人 骆群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有关犯罪被害人问题横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多种学科,对犯罪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也将成为刑事一体化路径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传统司法中有关被害人的主要内容有:被害人的复仇权利、被害人的告诉与作证、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被害人的和解权利以及保辜制度、回避制度、登闻鼓制度等保护被害人的制度。“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在我国传统司法中,虽然整体上体现的是等级特权思想,但是其中体现从犯罪被害人利益角度的一些制度设置,还是对我们当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刑事法学;犯罪学;传统司法;制度设置;犯罪被害人 中图分类号:DF7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8 -0104 -10 收稿日期:2014 -04 -11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4年6月2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上海政法学院2013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2013XJ20);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方向)建设项目;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刑法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骆群(1969-),男,安徽铜陵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犯罪被害人、社区矫正。在人类历史演进的长河中,犯罪被害人也随着社会发展和历史沧桑经历着一个跌宕起伏的发展进程。正如有人所认为的,人类对于犯罪被害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由强调对个人的侵害——到强调对国家的侵害——再到重新强调对个人的侵害的演变过程。与此相对应,在对待犯罪被害的态度和方法上也有三个过程:即由“鼓励私仇报复、个人惩罚”——到“强调公权至上、国家惩罚”——再到“重视保护个人法益,呼吁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的发展变化。也如有台湾学者认为被害人角色的变迁历程按时间先后顺序可描述为:作为刑罚执行者角色;作为犯罪起诉者角色;逐渐受遗忘的被害者;再度受重视之被害者。这些都是从世界范围内对犯罪被害人的角色描述。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犯罪被害人所经历的阶段大体与国外相似。虽然犯罪被害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地位和角色有所差异,但是总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被害人在我国传统司法中的地位和角色做一些审视。 一、被害人的复仇权利 (一)血亲复仇和血族复仇 被害人具有复仇的权利,主要存在于国家对惩罚权垄断之前。在原始社会的形态下,既没有代表不同利益的阶级,也没有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更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暴力机器国家,当发生后来的阶级社会称之为犯罪的各类事件时,都是由氏族或部落来解决,当氏族或部落不能解决时,便以复仇的方式解决。复仇表现为两种形式:血亲复仇和血族复仇。血亲复仇是适用于同一氏族成员之间的一种复仇方式。当一个氏族内的成员受到本氏族其他成员侵害时,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加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复仇,与之无关的成员不予干涉。血族复仇是适用于不同氏族成员之间的一种复仇方式。当一个氏族的成员遭受其他氏族成员的侵害时,即视为对整个氏族的侵害,全体氏族成员要对加害人及其所属氏族的成员进行集体复仇。 复仇的正义性在中国古代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如《周礼·秋官·朝士》载:“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如果为了义而复仇,侵害者即为不孝不友者,杀之无罪。《公羊传·定公四年》载:“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也就是说,父亲未犯死罪而被人所杀,子孙就可以复仇;父亲犯有该杀之罪,子孙若去复仇,就像把刀推来推去,复仇将会反复发生。《礼记·曲礼上》载:“父之仇,弗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圣人孔子对复仇也曾予以肯定。史载子夏问孔子如何对待父母之仇?孔子答日:“寝苫枕块,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檀弓》)也就是说,睡草垫,枕土块,不做官,誓与仇人不共戴天,在大街上若遇到仇人,也要拔刀相斗。孟子也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尽上心》)这也是典型的同态复仇。但是,根据《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第八》记载,秦之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对此情形,有学者解释道:“血族复仇秉於家的原理,合於孔孟孝道,但却悖於法家的国家主义立场,因而从逻辑上讲,法律禁止复仇在中国古代当出自法家之手。”至汉时,复仇虽有余风,但律法总体而言是对复仇进行禁止的,这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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