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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文书.doc

发布:2017-01-12约3.08万字共4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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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文书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文 书 使用说明 一、本《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适用于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二、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带下划线的,为电力执法专用文书,“《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实施办公室”在文书中简称“电力办”。 三、有关空格的日期、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信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询问和检查内容、具体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结合案件处理程序,正确选择使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五、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落款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加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章;落款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的,加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政策法规处保管和使用。 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的文书编号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左起第一位数字设定为1、2、3,分别表示法律文书的种类:“1”代表当场处罚决定书,“2”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代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左起第二位数字表示专业执法类别:“1”代表监控化学品监管,“2”代表电力监察,“3”代表成品油和煤炭经营监管,“4”代表信息安全,“5”代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管,专业执法类别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的变化进行调整;左起第 三位到第六位数字表示年份;左起第七位到第十位数字表示顺序号。 七、法律文书的顺序号(含年份)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编制。 八、《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当在文书中写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 九、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署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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