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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地位和性质。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更要广泛接受监督,防止检察权的异化和变质。但在司法实践中,与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在内的外部监督相比较,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就凸显出把关不严、力度不大的问题,即使确实需要监督,也大都体现为对实体程序的考量和评定,对于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不那么严格,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制衡和约束,致使检察机关失去公信力。文章将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入手,对如何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现状;对策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其外部监督而言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内设机构及全院干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人员、各内设机构对自身、各内设机构之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班子成员及干警和各内设机构、干警对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执法办案活动,而且还涉及到财物管理、人事安排、车辆管理、检容风纪等方方面面,可以说包罗万象。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相互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单向性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均有相互性。如领导监督干警,也要接受干警监督。三是监督活动具有法定性。监督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和随心所欲的。四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明察暗访、回访调查、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致使其内部监督存在着缺漏,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 (一)个别检察人员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大多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个别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存在抵触心理,特别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时候,认为影响其办案,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性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地位、功能、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安排。一是制度的制定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缺乏超前性。二是制定制度的主体大多数是以各部门为主,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各自为阵等问题,大局意识和协调配合不够。 (三)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 检察机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其内部监督应当主要按照司法工作的特点安排。但根据调查得知,在许多的基层检察院,都没有设有单独的监察部门,大多数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甚至有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置纪检组,由政工科长兼任纪检组长,纪检工作与政工工作混同,而且由于工作人员不足等因素限制,导致监察工作难以健康发展,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量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四)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 1.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进行。然而无论是下级检察院定期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工作,还是检察长定期向上级检察院述职,都是对一段时间工作的概括性介绍,逐渐趋于行政化,演变成一种行政化监督,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又是怎样操作的知之甚少,内部法律监督功能逐步削弱,监督缺乏效率性。且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如果下级检察机关工作出现错误,虽经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但对法益的侵害已然造成,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2.本院监督。(1)一是本院各级领导监督。目前,检察机关采取的是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的工作模式,各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对工作进行层层监督。这是一种主动的常态监督。其设置本意是对检察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监督,但由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可能使监督流于形式。二是本院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在工作职能上存在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平行的,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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