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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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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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学校拥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特种设备。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1. 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 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六)厂内机动车
限于在学校内部(含校内货场、作业区、施工现场等)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三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特殊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单位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与维保合同及“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和“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单位保管,由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将“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的复印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备案。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到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申报,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九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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