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深圳市政府服务事项管理平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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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深市租社 (2013)梅山苑-2-0001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 (甲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通信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通信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首层
邮 编: 518035 联系电话:
承租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共同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共同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共同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共同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共同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证件)号码: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住宅小区), ,建
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 (以下称租赁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
给乙方作住宅使用。
租赁房屋附属设施状况以入住时现场双方确认为准。
第二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
米 ·月,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当按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
付 3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 (大
写: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租赁保证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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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见本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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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
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乙方承诺:乙方依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通告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条件,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乙方所承租住
房将仅由本人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乙方不满足租住条件时及时退
回租赁房屋。乙方住房、户籍、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发
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甲方办理信息变更。如本人违反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
施的当时状况等进行确认,现场签署的相关确认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租赁房屋的,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租
赁期限按推迟交付的天数顺延。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缴纳当月的租金,当月租金按当月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当月缴纳,乙方迟延缴纳租
金的,按照迟延缴纳的租金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甲方当月不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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