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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互联数据中心服务协议.doc

发布:2017-11-30约3.7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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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互联专线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用户):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24F 电话:021传真:021邮编:200040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订购乙方专线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计费期等事项,由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世纪互联专线订购单》(以下简称订购单)及《世纪互联专线服务用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中予以确认并遵照执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所订购的各项服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甲方应确保其使用乙方提供服务的方式合法,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络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过时、不准确或因甲方自身通讯设施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甲方自行负责其在用户申请表中指定的接入地点物业机房与用户端接入设备之间线路的联通。 如因乙方服务未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标准,在三十(30)天内出现三次以上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情况的,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协议,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乙方将于确认的服务终止日终止相关服务,甲方则应在确认的服务终止日后五(5)日内与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结清截至该服务终止日期的相应服务费。 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应事先至少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乙方将于确认的服务终止日终止相关服务,甲方则应在双方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后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截至该服务终止日期的相应服务费,同时按本协议未履行的剩余期间内应付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五(25%)向乙方一并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乙方有权自甲方已付服务费中扣除上述服务费及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甲方应在前述五(5)日期限内补足。 (无论直接开具给甲方或开具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截至日的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要求甲方返还依约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并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且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无须因此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 服务保证 1、初装服务 为获得协议所约定的服务甲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甲方接入地点具备电信线路资源 甲方的接入设备能够满足接入需求 甲方接入地点的物业能够满足接入要求,并且该物业的管理方能够给予配合 按照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初装费。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将于订购单中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专线开通。如甲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开通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开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DDN/帧中继/ATM/EDSL等类型专线) 向电信部门递交安装/扩容申请 协助电信部门完成专线安装实施和专线物理链路开通(专线物理链路开通以电信局发给乙方的开通通知中所载开通时间为准) InternetDDN/帧中继/ATM 向电信部门递交安装/扩容申请 分配IP地址 协助电信部门完成专线安装实施和专线物理链路开通(专线物理链路开通以电信局发给乙方的开通通知中所载开通时间为准) VPN 甲方两端VPN线路接入设备Ping通。 若乙方未在订购单中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服务,每延误一日,乙方扣除未开通专线调测费的2 %(以调测费的50%为限)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甲方向乙方递交用户申请表后,对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或接入地点不得变更。若有变更,该变更将被视同为甲方一份新的合同要约。但乙方就原申请表提供的服务,甲方仍应依约付费。 2、日常维护 乙方负责本协议规定服务的日常维护,如因电信因素计划中断,乙方需要至少提前6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经甲、乙双方核实确定(主要以乙方路由记录为准),若故障确定发生在乙方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之内并影响了用户通信时,乙方将对满足如下条件的中断进行赔偿:Internet 上网专线一天内连续中断6小时以上的。 VPN线路一天内连续中断2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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