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铜厂滇重楼种植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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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种植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种植合作协议如下:根据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平守信的原则,就种植中药材等相关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以便共同遵守。
种植地点 铜厂乡底尼村2社
甲方职责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由于甲方工作地离种植地较远,无法完成对种植园的日常管理。但每年至少回种植园二次。
四.乙方职责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日常管理(浇水.施肥.除草.打药等)、防盗。如果发现药材出现病虫害.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工作地离种植地也有一定距离,日常管理工作可交由父母管理,但乙方要定期回种植园看护,必要时每月一次。
五.财产及利润分配
财产占有及利润分配:甲方:占60% 乙方:占40% 。中药材的的销售价及何时出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六 .其它约定事项
1、协议签订前甲方自2010年投入资金 ( ) ,乙方投入资金( ) , 协议签订后,投入的资金甲方出资60%,乙方出资占40%,投资造成的损失也按该比例承担。
2、甲乙双方共同建立资金往来台帐,每半年对一次帐。对单方面产生的资金,双方电话通信沟通,当事方开具相关票据,对帐时双方签字核实。
3、对种植园的投资扩建等相关决策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再决定,不可以单方处理。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方承担。
4、由于日常管理难免由父母管理,利润分配时甲方要拿出所得利润的10%给父母、乙方要拿出所得利润的5%给父母。
5、如一方变故,所占资产可继承给配偶,但继承人要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6、在合作过程中不能单方面擅自退出或中止,如违约,违约方将取消所占资金及利润分配。
7、本协议父母为{李增富(父) 张兰芬(母},甲方配偶(普海燕),乙方配偶为届时配偶。
七.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各自的职责如果因为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损失必须全额承担。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解约和违约,违约方将取消所占资金及利润分配。。如果发生不可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政府征用土地双方应协商处理。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公证人(签字):
彝山中药种植园简介
彝山中药种植园位于易门县铜厂彝族乡底尼村委会老凹林村,海拔高度在2200-2300米,种植园从2009年陆续试种植中药滇重楼以来,不断摸索种植经验,至今种植面积已有近一亩,种苗多为从云南大理、楚雄武定白药基地购买,部份为本地野外采挖驯化和繁殖,均为优质粉质滇重楼;经过5年的种植,已逐步掌握了重楼种植技术,2011年由重楼种子培育的种苗今年已长出一到两片叶了,由于野生重楼资源不断减少,我村部份村民也加入了重楼种植的行列,但重楼种苗的供不应求和不断攀升的种苗价格加上较长的投资周期限制了重楼种植的规模。为了带动周围村民的种植积极性,今年我从培育的种苗中出售了20公斤给其它种植户种植。除种植重楼外,种植园还种植了部份白芨。
2013年由于春季干旱影响,2012年种植的种苗出苗率较低,影响了种籽收成,下一步种植园的打算是:1、进一步扩大重楼种植规模,并采取林下种植方式,在地里种植部份林木(如:核桃、松柏),即起到了遮阳的作用,也能增加收入;2、中药种植由单一性向多元性发展,以重楼为主,并种植白芨、十大功劳两种中药材,其中白芨2012年就种植了一部份,并已出苗,十大功劳已试种过,成活率较高。
存在的问题是:1、基础设施投入不够,由于近5年来把大部份资金用于购买种苗、育苗中,没有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来,连基本的水利设施也没有,种植园所处地区为高海拨缺水地区,加上近几年受干旱气候影响,每年1-5月分用水均困难,所以2012年种植的种苗出苗率较低,影响了种籽收成.2、资金投入不足,限制了重楼种植的规模,重楼种苗的供不应求和不断攀升的种苗价格使种植园只能主要靠自身每年产的种籽进生培植,所以影响了种植规模。3、在中药规范化种植、育苗技术、病虫害防治方面缺少技术,还需要引导和技术支持。综合以上几方面的问题,还希望农业部门能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扶持和指导。
彝山中药种植园负责人:李万彬 电话:
地址:易门县铜厂彝族乡底尼村委会老凹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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