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辅导讲座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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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辅导讲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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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一种政治活动现象,是指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活动。它是现代民主的一种主要体现,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形式,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选举法的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顾名思义,是依法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法律,是我国人民代表法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我们做好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第一部选举法及历次选举法的修订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3年2月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当时全国人大尚未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毛泽东主席签发2987名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说等额提名差额选举无论是政党联合提名还是选民代表提名都只能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名不能连差额数一并提名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代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可以兼任比如可以既是镇代表也是区代表既是区代表又是扬州市代表但是不能担任两个同级别的代表也不能既本地担任代表又在外地担任代表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以下的行为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同时在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时要把握好罪与非罪违法与违纪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限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选举而有的是因为工作失误粗心大意错发漏发材料错报票数等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注意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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