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6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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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学校名称: 包头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樊 春 刚
学生姓名: 董 洋
学 号: 1015001251208
专 业: 行政管理本科
入学时间: 2010年9月
论 文 提 纲
一、行政复议的理论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
1.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定位不明确
2.行政复议主体缺失,人员缺位
3.行政复议受理界限不清,范围不明
4.行政复议程序设计过于简陋,无法具体操作
5.行政复议监督体制不健全
(二)制约行政复议制度不足的因素探析
1.主导功能定位不合理
2.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
3.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定位不清晰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准确统一定性
(二)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主体的进行构建
(三)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细化、规范行政复议程序
(五)加大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
结语
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准确统一定性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主体的进行构建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进一步完善、细化、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加大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关键词
一、行政复议的理论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后,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旨在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虽然属于行政活动,但它与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不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所谓行政争议,是指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一方,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而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争议,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管理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提高工作效率。
2.行政复议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行政复议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三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3.行政复议依复议申请而进行
行政复议是一种被动引发的行为,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提起。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这类似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不告不理。
4.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行政复议不作公开审理,一般无须复议双方当事人到场。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听取意见,但复议案件的审理多数情况下均以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
1.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定位不明确
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仔细研究,首先一个问题就给行政复议明确性质,进行定位,这也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有什么样的基础,就会相应建成什么样的上层建筑。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实践效果就会打折扣,发展方向就会不确定,这也是造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根源。“行政说”、“司法说”、“行政司法说”、“准司法说”、“监督说”、“救济说”,十多年来争论不休。《行政复议法》第1条在阐述立法宗旨时,原文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以此为前提,有些专家学者赞同“行政说”、“监督说”。有的学者赞同行政法律“救济说”,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改革之路应全盘“司法化”,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低强度的司法行为,或者称为“准司法化”。还有学者赞同“行政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既是一种行政监督,又应具备司法审查的特点,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各种学说都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标准,而因观点不同,提出的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缺陷的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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