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缺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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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第12期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Vol.6 No. 12
2011年12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c. 2011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
调解制度的缺陷初探
戴小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 10046 )
[摘 要] 2007 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在化解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是通过几年的实施实践也表明,该条例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节程序、调解时限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理解和认识这些缺陷是修订和完善《复议法》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 行政复议调解范围;行政复议调解原则;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行政复议调解时限
[中图分类号] D922.112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戴小俊(1976-),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 案件受理总数的83%,达536 件。这536 件案件,有很多都是
法实施条例》)施行四年以来,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虽在化解行 适宜调解的,但由于不属于调解的范围,因而不能进行行政复
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 议调解。
的作用,但四年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实践也证明,由于行政复 其次,立法者将案件发生量很少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
议调解制度的不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偿纠纷的案件规定为可调解的案件,挤占了其他适宜调解类
调解程序以及调解时限等方面尚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案件在调解适用范围中的份额,不利于体现行政复议调解在
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巨大作用。在笔者所调研单位2003 年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的不足
至2009 年受理的646 件案件中,申请行政复议时附带请求行
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目前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 政赔偿的案件仅为6 件;申请行政复议时直接或附带请求行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 政补偿的案件为0 件。7 年间,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
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 案件两者相加总共才6 件,仅占案件受理总数的0.93% 。就
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从《复议法实施条 算这6 件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那么经过调解成功化解
例》施行两年来的运作情况看,目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实务 行政争议的案件比例也仅占全部案件的1%还不到,基本可以
界,普遍认为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偏于狭窄。究其原因, 忽略不计。而在立法时,由于受立法条款、篇幅的限制,立法
笔者认为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点: 者既然将案件量很少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规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定为可调解的案件,占用了有限的立法条款、篇幅等方面的资
首先,立法者强调行政复议调解的客体必须是具体行政 源,那么此长彼消,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其他适宜调解
行为,限制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非具体行政行为 类案件在调解适用范围中的份额,不利于体现行政复议调解
的调解。《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 条第 1 款第1 项中关于调 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巨大作用。
解的客体必须是具体行政行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大量的适宜 (二)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
调解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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