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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次中期报告旨在对环境犯罪及其恢复性司法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如何实现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的有效实施。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与其他犯罪相比,环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具有极强的持续性和后效性,其影响不仅会对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产生影响,还会波及全球环境。因此,对于环境犯罪的惩治和恢复必须具有强大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其次,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应该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惩罚性和恢复性措施。在惩罚性措施方面,应加强环境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证据收集、调查和审判程序,并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严肃打击力度。在恢复性措施方面,应该采取具体可行的补偿和修复措施,包括环境修复、生态补偿、财产补偿等。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环境犯罪的社会监督与参与,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为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恢复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实现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环境犯罪法律制度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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