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法律资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ppt

发布:2018-06-07约1.12万字共7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二、类型 (37 ) 需要国家将生命权置于首位,并且培养敬畏生命的意识; 需要个人学会珍爱自己生命, 学会尊重他人的生命。 视频链接: 2007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孟祥斌(为救助自杀女子而牺牲)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祥福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说:“那你就去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两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4年有期徒刑) 2、自杀行为的定性 ⑴引起他人自杀 ①正常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②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③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2)逼迫他人自杀 (3)教唆、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教唆精神病人或者未达法定年龄人自杀 教唆、引诱或者帮助邪教练习者自杀 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自杀 帮助自杀: (4)相约自杀: 条件: 自杀者必须具有真实的自杀决意;(否则成立诱骗他人自杀) 自杀者相互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愿。 3、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医生的见死不救 警察的见死不救 家庭成员间的见死不救 4、“安乐死”行为的定性: ⑴类型 相对安乐死——消极安乐死     绝对安乐死——积极安乐死 (使用外力加速他人死亡)   ⑵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利弊 思考:安乐死立法在中国不可能演变为现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为安乐死行为作无罪辩护? 5、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结果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结果通常有三种情况:被杀死;没死但受伤;既没死也没受伤。 (2)主观方面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专门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故意杀人罪没有类似规定。 6、法定刑 232: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轻 情节较轻: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或激愤杀人;因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 湖南的哥撞死抢劫犯案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 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 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判决、二审维持 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 。 2.客观要件: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⑴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①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 ②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 ③利用恐吓等精神上的刺激,造成他人精神病,可以认定伤害; ④通过传染疾病的方式,致他人患病; ⑤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例如:杨丽萍的指甲 刘晓庆的头发 ⑵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 讨论:得承诺伤害他人的行为 合法的伤害行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竞技体育等 ⑶行为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伤害结果的三种情况 轻伤,重伤(包括残疾),伤害致死。 轻伤是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伤、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认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