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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守则(5篇).pdf

发布:2024-08-03约1.13万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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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守则

一、驾驶车辆时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规定的驾驶车辆类型不符的车辆;

五、不准驾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

六、不准酒后开车;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一、车门、车辆没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时须戴安全头盔;十三、在患有防碍安全驾驶的

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守则(二)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

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

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

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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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

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

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

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

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

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

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

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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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

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

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

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

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

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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