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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
SHS/AG-B-13-03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一、临时用电一般是指在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主要用于紧急抢修,设备异常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等。因使用现场环境复杂、施工特点不确定,施工工期短,必须要加强管理。
二、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手续,经生产部门同意,安环部批准,设备部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并负责临时用电线的架设、配电箱的配置等。
3.外来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施工单位经生产部门同意,生产部门批准后,凭《动火作业证》、《临时用电作业证》到生产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线的架设、配电箱.的配置等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设备部门按本规范要求核验后送电。
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合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6.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7.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等电压不得超过1 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临时供电执行部门(设备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填写完工验收意见后方可送电。
11.临时用电单位对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12.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终端工作(中午吃饭、晚上下班、休息等),应切断临时线路电源。
13.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部门停电,拆除收回临时用电线路,外来施工单位自带临时用电线路由外来施工单位拆除收回。
14.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不得私自向其他作业单位转供电。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用电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5.生产部门负责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办理和安全监督,设备部门负责临时供电的执行。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设备的现场运行、安全监护和管理。
四、《临时用电作业证》的管理
1. 《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审批。
2. 《临时用电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须按《临时用电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交由生产部门审核、生产部门审批签发。
3. 严禁涂改、转借《临时用电作业证》;
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延期手续,及相应的继续《动火安全作业证》手续。
5. 《临时用电作业证》一式二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
6. 《临时用电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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